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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亮点解读
更新时间:2020-06-04 09:39:40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出台,主要意义在于职能划转后的法规匹配,并完善一些管理的细节,把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责任予以明确。其前身是《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新规”解读
一、适用范围
1、适用
2、不适用
二、责任义务
1、单位
首要责任:建设单位
主体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
2、从业人员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三、特殊建筑工程
1、按建筑面积
2、按功能
四、消防设计审查
1、通用
2、专家评审
评审范围
评审时限
通过标准
五、消防验收
1、提交材料
消防验收申请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2、时限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新、旧规”对比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前身是《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 “新、旧规”对比如下:
一、简化程序
1、简化验收手续
与旧规定相比,新规最为值得注意的,就是对于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及消防验收手续环节的简化,这也符合国务院关于精简证明事项的要求。
新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下同):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2)消防设计文件;
(3)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4)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旧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下同):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5)消防设计文件。
2、减少证明文件提供
在消防审计审查环节,今后将不再需要提供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新规: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验收申请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旧规: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3、简化手续,新增验收审查时限要求
在消防验收环节,上述划线内容在新规中均被去除,建设单位仅需提供三项材料,大大简化。但值得一提的是,新增需要提供”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这可能是为了防止实际施工与设计图纸有所出入。同时,新规还对消防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时限提出更高要求:
不难发现,此次新出台的规定,在材料、手续、时间上均做了优化,对于建设单位来说是一大利好。
二、消防服务单位迎新机遇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这一术语在旧的公安部106号令中已经出现,但语焉不详、提及较少。但在新规章中8次提及技术服务单位,这一主体的重要性显然已经被提升了一个档次。
1、第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2、第八条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3、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4、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根据新规中所阐释的内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能参与到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多个环节,这对于相关从业者而言无疑是一个新的机遇。而具体如何实行,还期待更多规定出台。
三、其他变化
除了责任划分、简化手续等主要内容,新规还体现了多个方面的变化,如审查范围、联合验收等。
1、部门职能调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要求,根据新修改的消防法,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主体由公安消防部门调整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新规不溯及既往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3、其他建设工程审查简化
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
4、联合验收
新规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
5、消防设计审查范围扩大
对于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的场所,新规中增加了一条,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也就是说,对于高度达54米以上的建筑,今后会有更严格的消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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